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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过木马软件盗取比特币是否构成犯罪?

imtoken钱包劫持 2023-02-19 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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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通过木马软件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般不构成财产罪。

案例分析

1、原告以植入木马的方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比特币数据信息,涉嫌侵犯财产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 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是否以侵犯财产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成为本案审理争议的焦点。

3、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比特币与法币交易的前提下,通过植入木马的方式窃取比特币是否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请参阅本文末尾的律师说明。

案例简介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406行初18号

裁判日期:2017-03-30

评委:张毅、王林

审理程序:一审

【参加者信息】

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泉,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连江市,被捕前居住在广东省连江市,无业,公职。 2016年7月1日,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暂扣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016年7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 12 日被捕。 目前被关押在峰峰矿区看守所。

【查明真相】

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罗全、赵某(在逃)在广州市廉江市新集网吧购买他人木马软件,发布到部分QQ群。 发现受害人苏某的电脑信息中含有比特币钱包,于是将受害人电脑中的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现金,并提现至其银行卡账户,造成受害人损失约15万元。

法庭意见

被告人罗泉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 对于被告人罗权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罗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中国”根据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全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提示

1、《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没有中心化的,发行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大主要特点。但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比特币(BitCoin)是由中本聪设计并在其上构建P2P网络数字货币(虚拟商品)的开源软件。各国不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

2、本案被告人罗泉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但是,是否构成财产犯罪,需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进行认定。 由于比特币不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物权客体,被告人罗权虽然确实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但对“财产”的表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盗窃比特币怎么定罪,而且只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盗窃比特币怎么定罪,是不现实的。 的财产。 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仅为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该部分损失已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

3、因此,在我国对此类新型网络数字货币是否构成财产作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之前,本案中的此类犯罪行为将不被认定为侵犯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对象。